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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山区杨行镇新办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要什么材料 办理流程及费用

发布时间:2023-11-25        浏览次数:3        返回列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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宝山区杨行镇新办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要什么材料 办理流程及费用-宣传视频
宝山区杨行镇新办再生资源回收许可证要什么材料 办理流程及费用

目前,公安机关对废旧金属收购业实施治安管理的主要依据有三个,分别为:
1.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(行政法规,1994年1月5日国务院批准 国函〔1994〕2号,1994年1月25日公安部令第16号发布,自发布之日起施行)
2.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(部门规章,2007年3月27日商务部、发展改革委、公安部、建设部、工商总局、环保总局令第8号公布 根据2019年11月30日《商务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》修订)
3.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(法律,2005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 2005年8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三十八号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2年10月26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2年10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公布 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的决定》修正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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常见违法行为名称(案由)有九个,分别为:
1、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(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7条和第13条第1款第4项)
第七条 在铁路、矿区、油田、港口、机场、施工工地、军事禁区和金属冶炼加工企业附近,不得设点收购废旧金属。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:(四)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,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,予以取缔,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,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;

2、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登记(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8条和第13条第1款第5项、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第23条)
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第八条 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在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,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,对出售单位的名称和经办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号码以及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。


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:(五)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,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,视情节轻重,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、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;《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》第二十三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、二款规定,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未如实进行登记的,由公安机关依据《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。第十条 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回收生产性废旧金属时,应当对物品的名称、数量、规格、新旧程度等如实进行登记。出售人为单位的,应当查验出售单位开具的证明,并如实登记出售单位名称、经办人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号码;出售人为个人的,应当如实登记出售人的姓名、住址、身份证号码。登记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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